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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上位有婦之夫,他們結婚2年,她已發現有我的存在,而他答應我與我共度此生,要與她離婚,但我們都怕會犯法,請問有無保護第三者的法律及她若告我,我會有甚麼罪行?
解答:
基本上不會有法律特別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之外之第三者,畢竟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對於婚姻關係外之第三者,刑法上有通姦罪,而對你男友而言,他妻子可以提出訴訟離婚並且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如果女方有傷害到你的身體或健康,或跟監你侵犯你的隱私,你受的法律保障仍跟一般人一樣。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愛錯人,男人真是郎心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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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深愛我的男友,並且他跟我說他已經離婚3年,只是沒有辦理戶口的相關事項。今年我懷孕,他原本答應讓我生下小孩,不過卻於最近後悔。
(一)我是否有妨害家庭?
(二)我被強迫簽下不得要求生父認領之同意書,請問我還能控告他嗎?
(三)我能擁有小孩的唯一監護權嗎?
解答:
根據您所提供的事實,以下個人就學理與實務經驗回答您的問題,敬供參考:
一、首先離婚之生效要件是需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是沒錯,但法律並無規定要將某人遷出某戶籍才是離婚之成立或生效要件。
二、因此登記後,即使女方仍在男方家而無退戶口,此時只是像某一家之戶口名簿是多一個人遷入,而非表示當時已簽離婚且登記而生效之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之效力就不發生或無效或永遠效力未定,所以依民法第一○四九與一○五二條之規定,他們在法律上之關係已經是離婚,自不待言!所以你無妨害家庭之問題。
三、不論你是否被強迫或自願簽下不得要求生父認養之同意書,在法律上該契約均違反法律之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你今後與孩子都可以依民法規定訴請他強制認領,而他也無權拒絕。而在他未認領前,生母永遠是小孩之監護人,他認領後則依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則只能改訴請由法院裁定由誰任監護。
四、附錄:參考法條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68 條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第1069-1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我因深愛我的男友,並且他跟我說他已經離婚3年,只是沒有辦理戶口的相關事項。今年我懷孕,他原本答應讓我生下小孩,不過卻於最近後悔。
(一)我是否有妨害家庭?
(二)我被強迫簽下不得要求生父認領之同意書,請問我還能控告他嗎?
(三)我能擁有小孩的唯一監護權嗎?
解答:
根據您所提供的事實,以下個人就學理與實務經驗回答您的問題,敬供參考:
一、首先離婚之生效要件是需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是沒錯,但法律並無規定要將某人遷出某戶籍才是離婚之成立或生效要件。
二、因此登記後,即使女方仍在男方家而無退戶口,此時只是像某一家之戶口名簿是多一個人遷入,而非表示當時已簽離婚且登記而生效之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之效力就不發生或無效或永遠效力未定,所以依民法第一○四九與一○五二條之規定,他們在法律上之關係已經是離婚,自不待言!所以你無妨害家庭之問題。
三、不論你是否被強迫或自願簽下不得要求生父認養之同意書,在法律上該契約均違反法律之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你今後與孩子都可以依民法規定訴請他強制認領,而他也無權拒絕。而在他未認領前,生母永遠是小孩之監護人,他認領後則依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則只能改訴請由法院裁定由誰任監護。
四、附錄:參考法條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68 條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第1069-1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我的異國戀曲要如何才能讓我有完美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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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去年初國遊學期間,認識了我現在的女朋友,而她的國籍是西班牙籍,我們真心相愛,因此如果我們預定要結婚的話,需有何手續?如果在西班牙境內結婚跟與在台灣結婚有何不同?我可以去哪裡找到相關的資料?
解答:
你好,
結婚可以分兩個方面,一為結婚的成立要件及結婚的方式,一為結婚的效力,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要件,必須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換句話說,他必須符合西班牙之規定,而你必須符合我國之規定,婚姻才能有效成立,至於結婚的方式,你是中華民國人,如果你們要在中華民國舉行婚禮,就依中華民國法律,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證明你們有結婚,婚姻就成立了。如果你要在西班牙舉行婚禮,則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舉行地法都可以。
至於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也就是依中華民國法律,夫妻財產制則依結婚時夫之所屬國法。
以上所說是要在中華民國法院才能適用,如過是在外國法院,就不一定適用了。
至於西班牙的法律以及居留權的問題,請你向內政部及外交部詢問。
我於去年初國遊學期間,認識了我現在的女朋友,而她的國籍是西班牙籍,我們真心相愛,因此如果我們預定要結婚的話,需有何手續?如果在西班牙境內結婚跟與在台灣結婚有何不同?我可以去哪裡找到相關的資料?
解答:
你好,
結婚可以分兩個方面,一為結婚的成立要件及結婚的方式,一為結婚的效力,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要件,必須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換句話說,他必須符合西班牙之規定,而你必須符合我國之規定,婚姻才能有效成立,至於結婚的方式,你是中華民國人,如果你們要在中華民國舉行婚禮,就依中華民國法律,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證明你們有結婚,婚姻就成立了。如果你要在西班牙舉行婚禮,則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舉行地法都可以。
至於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也就是依中華民國法律,夫妻財產制則依結婚時夫之所屬國法。
以上所說是要在中華民國法院才能適用,如過是在外國法院,就不一定適用了。
至於西班牙的法律以及居留權的問題,請你向內政部及外交部詢問。
後悔與人假結婚,請問該如何補救?
與丈夫被關之妻子同居,是否其丈夫在獄中仍會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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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愛上了一位有夫之婦,進而與她同居,這也是因為她的丈夫因犯罪而被關,我才能如願以償。不過,如今他的丈夫似乎已經發現我們的事。不知她丈夫是否會告我。
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解答:
您好:
依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罪,而得為告訴乃論罪之告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限於犯罪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您所提到的情況,這位丈夫只是在獄中服刑,並無法律上所謂不能行使告訴權的情況(如行蹤不明,或宣告禁治產等),所以在法律上他必須自己親自行使告訴權。當然他事實上不太可能親自行使,不過他仍然可以委請告訴代理人幫忙行使此等訴訟上的權利。
依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在這位丈夫有可能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建議您最好還是先與其妻子分居,以免一併挨告。
我最近愛上了一位有夫之婦,進而與她同居,這也是因為她的丈夫因犯罪而被關,我才能如願以償。不過,如今他的丈夫似乎已經發現我們的事。不知她丈夫是否會告我。
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解答:
您好:
依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罪,而得為告訴乃論罪之告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限於犯罪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您所提到的情況,這位丈夫只是在獄中服刑,並無法律上所謂不能行使告訴權的情況(如行蹤不明,或宣告禁治產等),所以在法律上他必須自己親自行使告訴權。當然他事實上不太可能親自行使,不過他仍然可以委請告訴代理人幫忙行使此等訴訟上的權利。
依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在這位丈夫有可能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建議您最好還是先與其妻子分居,以免一併挨告。
父親一直不見蹤影,母親可以請求父親履行同居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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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自從退休後就很少回家,母親怕他會再外面欠下一堆債,因此想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而我們如今所住的房子是以父親的名子登記的。
1.該以何種行動請求父親履行同居義務?
2.該如何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
解答:
您好:
我想,首先您的母親可能必須先考慮清楚,究竟是要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還是有其他的想法?如果已經覺悟到要離婚的話,再採取法律行動不遲。當然民法第1001條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的規定,不過就算依據這個規定向法院起訴,法官也給您的母親勝訴判決確定,由於這個判決並沒有強制的效力,因此通常是以對方不履行判決內容,繼續惡意遺棄,符合判決離婚的事由之一,再聲請判決離婚。因此其實,這個判決對於夫妻間的復合可能不太有助益。
至於夫妻財產制,由於您的母親所希望的分別財產制並不是法定財產制而是約定財產制,所以依據民法第1007條,必須以書面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並且必須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登記,否則依據民法第1008條,即使訂立了這樣的契約,也不能對抗夫的債權人等第三人。
至於夫名下的房子,如果是婚姻後取得的話,還要看是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如果已經像上面所述那樣訂立分別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登記,那麼在夫妻離婚之際,因為妻不用負擔夫婚後產生的債務,對於這個房子無論如何就不會有任何權利了。
我的父親自從退休後就很少回家,母親怕他會再外面欠下一堆債,因此想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而我們如今所住的房子是以父親的名子登記的。
1.該以何種行動請求父親履行同居義務?
2.該如何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
解答:
您好:
我想,首先您的母親可能必須先考慮清楚,究竟是要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還是有其他的想法?如果已經覺悟到要離婚的話,再採取法律行動不遲。當然民法第1001條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的規定,不過就算依據這個規定向法院起訴,法官也給您的母親勝訴判決確定,由於這個判決並沒有強制的效力,因此通常是以對方不履行判決內容,繼續惡意遺棄,符合判決離婚的事由之一,再聲請判決離婚。因此其實,這個判決對於夫妻間的復合可能不太有助益。
至於夫妻財產制,由於您的母親所希望的分別財產制並不是法定財產制而是約定財產制,所以依據民法第1007條,必須以書面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並且必須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登記,否則依據民法第1008條,即使訂立了這樣的契約,也不能對抗夫的債權人等第三人。
至於夫名下的房子,如果是婚姻後取得的話,還要看是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如果已經像上面所述那樣訂立分別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登記,那麼在夫妻離婚之際,因為妻不用負擔夫婚後產生的債務,對於這個房子無論如何就不會有任何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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