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曾緣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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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緣旺是台中縣人,受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在家鄉找不到而北上至「新店」投靠其姊並找尋適合自己之工作,在他到達姊姊家裡時,完全愕然;因其姊家裡生活完全改變,賭博、喝酒、抽煙、吃檳榔三教九流人物都有,目睹這一切他心都冷了,心裡只是想著怎麼會變成這樣呢?
然事實已證明,曾緣旺為此三番兩次規勸其姊這樣子的生活會影響孩子的成長及唸書,其姊並未把她的話聽進去,並屢次對曾緣旺惡言相向。為此,曾緣旺心情煩悶,又加上找不到適合自己的工作,而染上經常喝酒的習慣,終於在一次喝醉酒的時候,與其姊之友人發生激烈的爭吵,其姊之友人拿起屋外所置放之鐵棍要對曾緣旺攻擊,而曾緣旺本人也不甘示弱至屋裡持菜刀作為抵抗,雙方成對峙之情況,適時警員接獲報案趕到現場處理,其姊之友人放下鐵棍,曾緣旺也在警員的喝令下把菜刀交其處理,在此情形下並未發生任何打鬥血腥之事件,然警員以曾緣旺有殺人之意圖,先行銬上手銬並且反銬,致使其掙扎而導致警員手受傷到醫院縫了八針;至此一般人會認為是警員自己不小心弄傷自己,而根本與曾無無關,然曾緣旺卻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遭台北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判刑四個月(六個月以下均能易科罰金),曾緣旺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並向法官呈述是警察要銬他的手時自己弄傷,他並無傷害之意。而法官卻認為:曾緣旺是持刀與人對峙(有殺人意圖),警員依現行犯處理,銬手銬是執行公權力,然曾卻在警員實行公權力時做出反抗掙扎,導致警員受傷,顯然已觸犯妨害公務罪。
換個角度來描述,如曾緣旺在警員到達現場時拿菜刀砍傷警員,案情就有很大的轉變,即是殺人未遂及妨害公務二罪定奪,法官更會以當時之情況來考量罪刑輕重。有關殺人未遂及妨害公務之刑法,懇請再代為詳述。上述之曾緣旺案,因喝酒一時衝動而讓警員受傷,二審法官維持一審原判「處曾緣旺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曾緣旺相信高等法院之判決『公正』並未再上訴而定罪且服刑完畢。
由此案可知,警察是維護社會治安之人員,其執勤公務時,絕對事嚴肅不可侵犯的,更不容許有忽視之行為,事件中之主角曾緣旺當時即已經配合警員把菜刀交其處理,因一時的衝動反抗掙扎而來誤觸刑法,或許是因他當時有喝酒,但這並不能推調應負的刑責。他個人也或許會感到真的很冤枉、很不值得,但在這法治的國家社會裡,警察實行公權力絕不容許有侵犯及忽視的行為,從此事件的發生,奉勸社會大眾有貪杯中物之人,絕對不可飲酒過量,「酒精」作祟導致的所做所為常會讓自己及親戚家人都會意想不到的,是非常可怕的東西,喝多了除了傷害身體之外,更會「誤事」、「誤人」、「誤己」,絕對沒有任何益處,不可不慎,到最後吃虧受害的不是「自己」、就是「家人」,且致諸事不順,盼能以此事件的發生而引起社會大眾共勉之。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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