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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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小珍年僅十五歲,因經常被父母虐待而自暴自棄,為了賺取生活費用,小珍到酒店去打工,某日因警察臨檢,發現小珍未成年卻在酒店打工,吸引了大批媒體採訪,鉅細靡遺地報導小珍的受虐故事及身分資訊,請問這些人違反了哪些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規定?
二、法律解析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小珍的父母在家中對於小珍施以虐待,已違反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的規定,而根據同法第58條及第65條,主管機關可對於小珍的父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小珍目前只有十五歲,根本不能進入酒店,小珍的父母亦有禁止她出入酒店的義務,而酒店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也應禁止小珍進入,然而,這些人都沒有遵守法定的義務,讓小珍進出酒店,因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6條的規定,得對父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酒店的負責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9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9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因此,小珍的父母和負責人讓小珍在酒店打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7條,可對父母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緩,並對負責人更可科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而且還可公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期限期改善,如藉期仍不改善,則可令其歇業或停業。

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之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因此,媒體報導小珍被虐待的新聞已觸犯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依同法第63條之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對媒體的負責人及行為人,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沒入這些報導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的物品。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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