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法律有無保護外遇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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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上位有婦之夫,他們結婚2年,她已發現有我的存在,而他答應我與我共度此生,要與她離婚,但我們都怕會犯法,請問有無保護第三者的法律及她若告我,我會有甚麼罪行?

解答:

基本上不會有法律特別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之外之第三者,畢竟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對於婚姻關係外之第三者,刑法上有通姦罪,而對你男友而言,他妻子可以提出訴訟離婚並且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如果女方有傷害到你的身體或健康,或跟監你侵犯你的隱私,你受的法律保障仍跟一般人一樣。

愛錯人,男人真是郎心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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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深愛我的男友,並且他跟我說他已經離婚3年,只是沒有辦理戶口的相關事項。今年我懷孕,他原本答應讓我生下小孩,不過卻於最近後悔。
(一)我是否有妨害家庭?
(二)我被強迫簽下不得要求生父認領之同意書,請問我還能控告他嗎?
(三)我能擁有小孩的唯一監護權嗎?

解答:

根據您所提供的事實,以下個人就學理與實務經驗回答您的問題,敬供參考:

一、首先離婚之生效要件是需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是沒錯,但法律並無規定要將某人遷出某戶籍才是離婚之成立或生效要件。
二、因此登記後,即使女方仍在男方家而無退戶口,此時只是像某一家之戶口名簿是多一個人遷入,而非表示當時已簽離婚且登記而生效之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之效力就不發生或無效或永遠效力未定,所以依民法第一○四九與一○五二條之規定,他們在法律上之關係已經是離婚,自不待言!所以你無妨害家庭之問題。
三、不論你是否被強迫或自願簽下不得要求生父認養之同意書,在法律上該契約均違反法律之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你今後與孩子都可以依民法規定訴請他強制認領,而他也無權拒絕。而在他未認領前,生母永遠是小孩之監護人,他認領後則依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則只能改訴請由法院裁定由誰任監護。
四、附錄:參考法條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68 條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第1069-1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我的異國戀曲要如何才能讓我有完美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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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去年初國遊學期間,認識了我現在的女朋友,而她的國籍是西班牙籍,我們真心相愛,因此如果我們預定要結婚的話,需有何手續?如果在西班牙境內結婚跟與在台灣結婚有何不同?我可以去哪裡找到相關的資料?

解答:

你好,
結婚可以分兩個方面,一為結婚的成立要件及結婚的方式,一為結婚的效力,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要件,必須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換句話說,他必須符合西班牙之規定,而你必須符合我國之規定,婚姻才能有效成立,至於結婚的方式,你是中華民國人,如果你們要在中華民國舉行婚禮,就依中華民國法律,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證明你們有結婚,婚姻就成立了。如果你要在西班牙舉行婚禮,則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舉行地法都可以。
至於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也就是依中華民國法律,夫妻財產制則依結婚時夫之所屬國法。
以上所說是要在中華民國法院才能適用,如過是在外國法院,就不一定適用了。
至於西班牙的法律以及居留權的問題,請你向內政部及外交部詢問。

後悔與人假結婚,請問該如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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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經過朋友的鼓舞,與大陸女子辦理假結婚,事後他卻耐不住內心良心的譴責而後悔,但這時事情的演變已導致他沒辦法脫身。麻煩的是我朋友是一個殘障人士,因此該名大陸女孩依法可以留在台灣3年,到時我朋友怕她會帶給他麻煩,請問律師這該怎麼辦?

解答:

我想您的朋友現在最好是先擺脫這層婚姻關係,例如說以雙方並沒有同居的事實,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至於您的朋友是否會受其妻牽連,這部分並非不可能,但是既然還沒有發生,就趕緊先做一些預防的動作。總之先離婚是最重要的,至於後續的動作,建議您的朋友仍以儘速找律師面談為宜。

與丈夫被關之妻子同居,是否其丈夫在獄中仍會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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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愛上了一位有夫之婦,進而與她同居,這也是因為她的丈夫因犯罪而被關,我才能如願以償。不過,如今他的丈夫似乎已經發現我們的事。不知她丈夫是否會告我。
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解答:

您好:

依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罪,而得為告訴乃論罪之告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限於犯罪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您所提到的情況,這位丈夫只是在獄中服刑,並無法律上所謂不能行使告訴權的情況(如行蹤不明,或宣告禁治產等),所以在法律上他必須自己親自行使告訴權。當然他事實上不太可能親自行使,不過他仍然可以委請告訴代理人幫忙行使此等訴訟上的權利。

依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在這位丈夫有可能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建議您最好還是先與其妻子分居,以免一併挨告。

父親一直不見蹤影,母親可以請求父親履行同居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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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自從退休後就很少回家,母親怕他會再外面欠下一堆債,因此想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而我們如今所住的房子是以父親的名子登記的。
1.該以何種行動請求父親履行同居義務?
2.該如何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

解答:

您好:

我想,首先您的母親可能必須先考慮清楚,究竟是要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還是有其他的想法?如果已經覺悟到要離婚的話,再採取法律行動不遲。當然民法第1001條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的規定,不過就算依據這個規定向法院起訴,法官也給您的母親勝訴判決確定,由於這個判決並沒有強制的效力,因此通常是以對方不履行判決內容,繼續惡意遺棄,符合判決離婚的事由之一,再聲請判決離婚。因此其實,這個判決對於夫妻間的復合可能不太有助益。

至於夫妻財產制,由於您的母親所希望的分別財產制並不是法定財產制而是約定財產制,所以依據民法第1007條,必須以書面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並且必須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登記,否則依據民法第1008條,即使訂立了這樣的契約,也不能對抗夫的債權人等第三人。

至於夫名下的房子,如果是婚姻後取得的話,還要看是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如果已經像上面所述那樣訂立分別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登記,那麼在夫妻離婚之際,因為妻不用負擔夫婚後產生的債務,對於這個房子無論如何就不會有任何權利了。

老公在大陸養小老婆,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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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一個商人,常常大陸與台灣兩地跑,最近我發現他竟然與大陸女子發生外遇。我要如何行使我的權利?

解答:

有關台端之問題,本中心之答覆如下:於大陸妨害婚姻、家庭罪中並無通姦罪之規定,所以無法於大陸對其提起告訴。若在台灣提起通姦罪之告訴則其管轄依原就被或就犯罪地來說,均需由大陸來審理,但大陸並無此罰責時,此問題將無解。

在台灣「分居」的時效性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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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在台灣「分居」的時效性是多久?

解答:

您好:
  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分居多久得構成離婚之條件,在國外有規定二年、三年或五年不等,如無法復合,則生離婚的效力。
  在我國雖未明文規定,但法院通常會認定夫妻分居事實達相當時間者,一方得依民法1052條第2項本文請求判決離婚,至於何謂「相當時間」,則因個案及法官個人之判定為準。

未成年結婚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年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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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二十多歲,女友十八歲尚在就學中。目前雙方論及婚嫁,是否需要取得女方家長的同意才能結婚?另外女友就讀的學校校規中有一條規定結婚要勒令退學,這點合理嗎?

解答:

您好:
  民法所謂的未成年人,是未滿二十歲之人,而未成年人結婚,的確是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您與十八歲的女友結婚,由於她還未成年,所以必需要得到女友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同意,否則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您們的婚姻。
  至於校規如何規定,是學校的權限,您可能要去查他們學校的校規,這部分的問題並非律師能答覆的範圍。當然,這樣的規定是否訂得合理又是另外一回事。

未成年人結婚辦理登記該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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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十九歲,已結婚但未辦理戶籍登記。請問需要監護人的同意書或相關證明嗎?又該如何那怎麼訂立呢?

解答:

你好,
  未成年人結婚,需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且你要注意是否已經達到結婚年齡,至於辦登記,只要夫妻一方持結婚證明文件或雙方連同兩位證人即可辦理(這部分可自行洽詢戶政事務所),並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也未規定需以書面為之,但一定要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將來法定代理人可撤銷,請自行參考下列法律規定。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90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我要如何才能使老婆孩子回到我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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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至今,老婆總是藉故生活環境不好,帶子回娘家居住,遲遲不肯回來,常常是一些生活索碎的小事,如天氣熱一定要裝冷氣,不裝冷氣孩子會受不了,現在我冷氣裝了,她又要求空氣不好,無法居住,怪哉我家都不是人?結婚至現在她的工作只有帶小孩,又不用上班,又不用作家事,孩子現在剛滿一歲現住她娘家,我真想孩子真不知該怎麼辦?我要如何才能使老婆孩子回到我身邊?

解答:

這是你個人的問題,雖然你可以起訴起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不過你縱使勝訴了依然無法強制執行,而一般這也是作為裁判離婚的第一步,如果你的目的不是離婚而是想挽回婚姻,這要靠你自己或向其他社會機構諮詢婚姻問題,不是法律所能協助你的。

妻子不履行婚姻共同生活,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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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履行婚姻共同生活,是否犯法?法律有約束的方法嗎?

解答:

婚姻制度下,夫妻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其牽涉到人權情感,故在婚姻親子等事件上法律係無法以強制執行方式來請求一方履行夫妻間或親子之義務,有關 台端之妻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台端可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其履行同居之義務,若仍無回音時,再依民法第1054條第一項第5款之理由來訴請離婚。

怎樣才算妨礙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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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第三者,他和他老婆的婚姻本來就出問題,起初我們在一起時他老婆也同意,但後來卻反悔,二年前他老婆就簽了張離婚協議書,但他沒簽卻有保留下來,和他在一起時我還未滿18歲,怎樣才算通姦妨礙家庭?一定要有性行為的證據嗎?夫妻間無性行為多久可以判離婚?他老婆原本同意,現在反悔,可以告我們嗎?

解答:

一、一定要在一方有婚姻關係中發生性行為才算通姦,所以一定要有證據證明發生過性行為才可能成立。二、法律沒有規定沒有性生活或性行為可以強制離婚的。三、他老婆同意以後,反悔以前的行為,不可以告,他老婆反悔之後,若你們仍然有發生性行為,就他老婆反悔之後的通姦行為仍然可以告。

女方家長反對我倆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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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已實滿18歲了,但是未滿20歲,他家人反對我兩在一起,所以我們商量過後想先上車候補票讓女方先懷孕,再奉子成婚,我已經滿30歲了,如果女方家長提出告訴,我會吃上啥官司?可以和解嗎?

解答:

此時,如果他家人要告,會有刑法上和誘罪的問題,因為他未滿二十歲,仍受家人監護權所掌握,所以如果他家長要提出告訴的話,事實上的確會吃上官司的,但是在一般實務上,如果真是男女朋友關係,而且女方又是自願的話,檢察官通常會依情形要雙方為和解,而且此時因為您又願意娶他,所以檢察官通常不會強人所難,不過,因為畢竟還是將來要相處,建議如果可以等,還是等您女朋友成年會比較好。附錄法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表兄弟姊妹可以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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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可以跟我媽媽的姐姐的女兒結婚嗎?

解答:

依修正後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結婚者,結婚是無效的。而表姐弟的關係,依民法的計算,表姐是表弟的四等親(計算方式是:兒子─媽媽─外公─阿姨─女兒,一條線一親等),所以如果結婚的話,是屬於無效婚的。

離婚後有關小孩探視該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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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婆自從生下小孩以後就把小孩帶到娘家不願回來,我一在與妻子聯絡,希望他能早日回來與我共同生活,但她一直堅持要與我離婚,並說要自己扶養小孩,現在我們已經進入離婚的訴訟了,請問我可以獲的小孩的扶養權嗎?如果不能扶養小孩,那我可以隨時探視我的小孩嗎?

解答:

一、依愚多年辦理相類似案件意見,除非您能提出由您太太監護對孩子將有很大壞處之具體事證,否則二歲大的孩子判歸父親者相當少見,您需要心理準備。
二、彌補:請您委任之律師作退一步之準備,及繕明探事權之具體時地內容,以下為一般請求法院會允許的範圍,提供您參考。
(一)平時:一般正常時間及狀況得隨時前往探視。
(二)每星期五或六得攜子出外同遊及同住一晚或兩晚,於星期六或日晚餐前送回子女。
(三)孩子長大唸書放寒假時,得攜回同住一或二星期,暑假時則二至三星期,甚至一個月。
(四)對方遷移或變更電話時應通知 台端,亦不得藉故阻橈,違者應及改由 台端監護(此為私下和解附帶之條件)。

企業主管涉嫌性騷擾,企業又護短,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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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位女友人去xx找某公司主管,主管安排在x月x日那晚到他家作客。(騷擾情節省略)我向某公司申訴(調查時都有錄音),女友人當我証人,她提供計程車號給某公司當証據。她說明在計程車上主管摸我oo還叫我寶貝,她也肯定我們所坐的那輛計程車和台灣的一樣,中間沒有隔板。而主管一直咬定說,有隔板,他怎麼可能踫到我(那晚他坐前坐),但某公司沒去查。
某公司給我的評議書是寫:証據不足,且我們二人都承認喝醉了,判定性騷擾不成立。但我從沒說我喝醉,我一直強調,那晚我的反應和以前酒醉的情形很不一樣,而女友人也向公司調查的人說,懷疑我被下藥,某公司把我沒說過的話,寫成有,還送交社會局。

1.某公司把我沒說過的話,寫有我自己承認喝醉,這可以嗎?這是犯罪行為嗎?可以告某公司嗎?
2.在參加評議會前,某公司要我簽一份”以某公司利益為前提,在二年內不行向外界說明評議會內容”的切結書,這種評議會還會公平嗎?某公司能這麼做嗎? 但,現在某公司都在傳,那主管是因為和離職員工有感情糾紛,女方到公司鬧,但董事長力保他,所以他沒事。簽了保密切結書,事情還會這樣傳,可以嗎?這算損傷我名譽嗎?
3.因為這件事,我的頭部後遺症讓我不能唸博士,我能以什麼名義告某公司?告那主管嗎?可以請求賠償嗎?那麼,是否可以有律師幫我打這官司,而由某公司給我的賠償金付律師費,或有什麼名義可以讓某公司付律師費?

解答:

ㄧ、寫內容不實的文書,如果不屬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或業務登載不實是沒有構成犯罪的。

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你如果不同意可以拒絕簽署,一但你簽署了要反悔,恐怕要提出更有利的證據證明真實,如果聽到有不實謠言,可以查證發送謠言的人是誰,是否有破壞到你名譽,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三、如果你有充分證據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告對方性騷擾,如果你無資力聘請律師可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一旦有構成性騷擾,雇主恐怕也要負擔相關責任。

因衝動而性騷擾女性,深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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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衝動而性騷擾兩名女性

本人現深感後悔,現今除擔心刑罰,更擔心工作,不知道現在我應該能怎麼做?是否能主動與被害者協調?

解答:

若未受任何不得再與對方接觸之禁令或約定拘束,儘可主動向對方致歉並釋放和解誠意,力求彌補或賠償。建議相偕以女性為宜之第三者共同出面洽談,以免洽談過程中因誤會而另生爭端。

對面鄰居好像在監視我,令人不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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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我發現有新住戶搬進位於後巷的房子,每當夜晚就會有名中年男子站在面對我後陽台的窗戶,起初我不以為意,可是隨著時間越來越長,我發現他似乎在監視我的一舉一動,令我非常反感與害怕,我覺得我的隱私權似乎被侵犯,我該不該報警處理?

解答:

這種情形,的確令人畏懼,但就形式而言,你除了發覺該名中年男子,常在該陽台窗戶出現外,似乎並無其他不軌的舉動,如此若要尋求保護,似乎信服力不夠,是不是告訴家人,然後請家人技巧性的詢問左右鄰居,藉機散佈出此訊息,或許該男子風聞後,會收斂行為。可以考慮向警察機關報案,不過警察可能僅作書面紀錄即了事,效果不大,最重要的還是自我警覺,若可能則將該男子之反常情形,錄影或拍照作成證據,或許哪一天即可派上用場。

兩情相悅也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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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女友她未滿16歲,我跟她有性行為,我跟她是在網路上認識的,我跟她在互相喜歡的情形下發生關係的,而且她媽媽又叫我簽了一張不可以繼續跟她女兒連絡的切結書,不知道是不是可以沒事?現在她母親說想要告我,或是和解,但是她媽媽想要我賠償50萬,可是我沒有錢可以賠她,她現在要求我在7月9日前到她家去談和解,我不知道我現在該如何。沒錢可以賠但是我又不可以被關,請問律師我跟我女友是互相喜歡的情形下發生關係的,不知道這樣如果我被告我會判多久?

解答:

一、依照刑法第221條之規定,強制性交罪本刑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能證明非以暴力手段或違反其意願者,不構成本條之犯罪。
二、因此你若能經由你女友之口中證明,你們發生親密關係係雙方心甘情願的情形,原則上即無前條之刑事責任,你可嘗試看看能否取得女友之書面證明或錄音。
三、不過刑法第227條又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其母親提出刑事告訴,恐難脫本條之罪,但是同樣的若能取得雙方同意之證明,會對你較為有利。
四、若你未滿十八歲,除了需告訴乃論以外,尚可依法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
五、不知道你們最後一次發生親密關係有多久了?若超過六個月,其母親即不得提出刑事告訴,僅剩下民事賠償之問題。
六、若經濟許可,建議你委任律師處理較佳,一方面可提供你法律上之建議評估與權益之主張,二方面也可以替你與對方家人和解之協助。

女友隱瞞未滿16歲而發生親密行為,我會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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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年前我結交了一位女友,當時我已經18歲了,而她才15歲而已,但她真的真的很成熟,我當時有詢問過她的年齡,她跟我說她也是18歲,當時還有我的朋友在場,可作證,而我也不疑有它相信了她真的是跟我同年齡,後來過1年後我才知道她真實的年紀,男女朋友在一起難免會有一些親密的行為發生,我們也不例外。在她未滿16歲的那段期間我們有發生過一些肢體的撫摸和親吻臉頰、嘴唇,但沒有發生性關係,最近看了一些法律叢書,刑法裡有一法條是規定不得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不然是觸法,請問我這樣是不是算觸法了呢?可是我真的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會犯罪而不自知,現在想想真後悔當時為何沒有認真查清楚對方年齡,我們當時有拍攝一些親密照片,如親嘴、擁抱的照片,3個月前我們大吵一架而沒聯絡分手了,如果她現在拿之前那些親密的照片可以對我做出何種不利我的事嗎?例如:去告我當時猥褻她?

解答:

一、刑法第227條第4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歳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上述處罰之規定只有處罰故意犯,也就是犯罪人知道對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歳之男女,如果犯罪人從外觀上看不出來對方是14 歲以上未滿16歳之男女,而且對方也向你表示他已滿18
歳,所以,你主觀上並無猥褻幼童之故意,有可能不成立該條
犯罪,但是,前提是您能提出證據說服法院,相信你並無猥褻
幼童之故意。

如果說好要和解,我還會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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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個女生一月份有在一起過,並且發生過性行為,但是過三個月後,這個女生跟很多個男生交往,並發生過性關係,可是他突然對我提出告訴,如果我在開庭之前跟她們已經家長都說好要和解,請問那我還會被告嗎?

解答:

根據你的來文,你與跟名女生發生性行為應該是在你情我願之下,但是請注意下列條文: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換句話,如果該名女生的年紀未滿16歲,依現行刑法規定,縱然在你情我願之下與其發生性行為,依然構成妨害性自主罪,應依上列論罪。且因刑法第227條係公訴罪,縱然雙方民事上成立和解,刑事部分仍無法倖免,但因有民事和解,法官會從輕量刑。

我是不是犯了刑法的對未滿16歲猥褻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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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中時我有和一男同學交往,當時我有對他做一些親密動作,如親吻、撫摸,可是我都是有經過他同意所為的,他還說他不會告我。當時我16歲,他15歲,請問我是不是犯了刑法的對未滿16歲猥褻的罪?可是真的是他同意我這樣做的,如果現在他或他的父母還可以告我嗎?事發到現在已經6年多了,法律不是都有追訴期限嗎?6年多有過追訴期限了嗎?還有刑法不是有被害人的監護人可提起獨立告訴,被害人要幾歲監護人才不可以提起獨立告訴呢?

解答:

根據您提供的案情,本人答覆如下:一、單純親吻並非猥褻行為,若是撫摸性器,按我國實務見解,應屬猥褻行為,您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四項「與幼童猥褻罪」,惟當時您與對方都是未成年人,所以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減刑或免刑」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告訴乃論」等規定之適用。二、另外,所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必以告訴時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準。亦即對方父母若要提告訴,須對方現在還是未成年人,也就是對方現在還未滿20歲,其父母才有告訴權。所以本件對方現已成年,縱令事發當時對方還是未成年人,還是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問題的,也就是其父母現在是沒有告訴權的。三、又您說的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其追訴權時效是十年,所以六年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

強迫對方發生關係,是否有緩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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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與網友發生了關係,雙方都己成年。是屬於強迫式的,而後被告。目前雙方都己經完成了筆錄。大概多久會開庭呢?由於他無前科,是否會被判比較輕,一般都大概會有多久?有無緩刑?

解答:
一、開庭時間不一定,法院視案件量多寡而排定,半個月到三個月都有。
二、這是考慮之一因素,但強姦罪,是重罪,不太可能緩刑。

喝醉酒被性侵該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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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我跟我先生喝醉酒,結果我在汽車旅館被他朋友性侵,當天我有到醫院做檢查,我是之後才報案,雖然之後他有跟我說和解,但到之後就不了了之,而且他的說法反反覆覆,一下承認一下又不承認,還說我們兩個是被附身才會發生關係的,我現在告他我的勝算有多少.我今天有去檢察署做偵查,但我覺得檢查官好像不太相信我,我該怎麼辦呢?

解答:

一、如果檢查報告顯示有被性侵害的證據,原則上法律可以還妳個清白。
二、不過發生這種事,還要看妳老公之心態,如果他因而苛責妳,就太過分了,畢竟那是他朋友的不法行為。
三、就案情而言,的確有令人疑惑之處,例如說怎麼會三個人一起去汽車旅館休息,這似乎與一般常情不符,所以檢察官才會不太相信妳,只要妳將事實說明清楚,並且將具體證據提出,檢察官即使態度上有不妥之處,也會依法辦理的。
四、如果起訴後,妳除了追究該男子之刑事責任外,尚可依法請求民事之損害賠償。
五、法院是講求證據之地方,這種案子,到了法院審理的過程中,難免會令當事人有二度傷害之情形,如果妳能委任律師代為出庭處理,情形會好很多。

口交是否觸犯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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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名有婦之夫交往,被他老婆知道後,我們協議分手,可是私下仍有往來,如果他老婆在知情的情況下卻沒有提出告訴,這樣還有追訴權嗎?後來約他出來想把事情講清楚,他卻要求我幫他口交,並對我下體進行猥褻的動作,導致我雙手有明顯勒痕,腰部及腿部受傷,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性侵害?他老婆會因此告我們通姦嗎?

解答:

壹、如果他一直在知道的情況下,卻沒有提出告訴,當然過了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就不能再告。問題是你有證據證明他知情?
貳、你描述的情節,依刑法第十條之規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似構成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問題還是在於你有多少證據?
參、一則實務見解供參;
甲男係有配偶之人,乙女亦明知甲男係有配偶之人,二人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於台北市內湖區某處進行口交,請問甲男、乙女是否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通姦罪及相姦罪?
乙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係指由於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和姦係指與有配偶之人互相合意,而為姦淫行為;姦淫係指男女交媾行為,而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前,口交係屬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色情行為。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有關性交之定義,亦同時修正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條...,均將上開條文內有關「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修正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修正後刑法之「性交」範圍較「姦淫」為廣,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與修正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同屬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惟該章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之「姦淫」均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而同章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或「相姦」則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顯係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或相姦,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是本件甲男、乙女之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罪。

性侵害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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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友遭到他的同學性侵害,在他暑假回國後,我們也立即至法院提起告訴。如今檢察官卻為不起訴處分,原因是沒有非自主性的證據(本案雖有驗傷,但是在案發當時沒有至醫院做採證,但是加害者也承認了那次的性行為,惟辯稱她們之前就已經發生過多次性關係,但是事實卻不是這樣)。我們當時有請勵馨社工協助我們做法律上的支援,她們也幫我們請了律師,但是收到結果後,律師也只告訴我們,就算有對方的精液,也只能證明有發生過性關係,而無法證明非自主性來起訴他。請問:有方法讓加害者伏法嗎?

解答:

因為目前刑事訴訟制度採被告無罪推定主義,且法院訴訟程序進行採交互詰問制度,所以如果沒有詳細之人證及物證,原則上檢察官都會作不起訴處分。從你所陳述之事實來看,除非檢察官有應調查之人證及物證沒有調查,否則再議根本不會被准許,因此若是你可以再找到人證及物證,再議才有意義,如果仍然沒有證據提出,則再議會被駁回。
現行制度不可能只有被害人指認即足以構成犯罪,況且你是被害人之男友,在實務上證詞不容易被採信,所以除非有其他人曾見聞犯行之發生,或者被告曾承認犯罪並為和解之協商,或者有被告承認之錄音帶,否則,再議很難被准許。

一時的性衝動,卻惹了一身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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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好奇而找援女,當時我的確也匯錢到她的帳戶,但我並沒有與她完成此份交易。當她被抓到後,卻跟警察說是因為我要交易所以她才會去那裡。現在法院要我去做證。
我並沒真的有完成性交易,這樣我會有罪嗎?
我在法庭上又該如何說對我較為有利?
會有什麼後遺症嗎?

解答:

警察局僅以電話通知要求您過去警局說明。由於打電話並非正式程序,為了謹慎起見,您最好要求警察局發正式公文通知您,因為正式公文上會記載您是以什麼身分到案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或只是「關係人」。確定了您在本案的身分,才能判斷上警察局或法院後應該如何應對,以及這件事對您的影響。這個部分相當重要,您必須儘速處理。

至於您將錢匯入援交指定帳戶的行為是否可能觸犯任何法律部分,必須視您的援交對象是否為未滿十八歲之人。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的規定,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及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有輕重不等的處罰規定,而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又有未遂的處罰規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準用刑法第227條第5項)。所以,若與您援交之人未滿十六歲,您的行為便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性交易行為的未遂而受到處罰,這是您必須注意的地方。

雪芬之母親得否對阿德提出任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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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雪芬與阿德均係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現交往中,然近來經雪芬母親發現雪芬業墮胎3次,為顧及女兒身體健康緣由,在不反對雙方交往情況下,希望對方父母嚴加約束阿德,而對方父母管不住兒子,且自己女兒亦願意與阿德發生性行為,甚且一同離家出走,雪芬之母親得否對阿德提出任何訴訟?或無須經由訴訟即得保護雪芬之方式﹝例如,保護令﹞?

解答: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減輕或免除其刑。雖可提起本告訴,但可能會有互告之問題產生,故建議加強對子女管教及疏導,較能解決本問題。

我朋友這樣有構成猥褻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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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有一個很好的朋友現年20,他和一個滿14歲的女孩子交往,我朋友和那的女孩子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脫掉那個女孩子的上衣﹝到上身全裸﹞,但是沒有發生性行為,女孩子把此事寫在日記上,日記被女方家長偷看知道了此事,女方家長禁止兩人交往,女方父親還說他一個警察朋友說我那個朋友有前科,如果兩人要繼續交往要告我朋友猥褻罪,請問我朋友這樣有構成猥褻罪嗎?我朋友有權利控告女方家長毀謗嗎?

解答:

你朋友若只是猥褻而已,尚未與之性行為,雖不構成準強姦罪,但因女方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男女,則仍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第四項猥褻未成年男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最好你朋友不要再與女方或其家人相衝突,否則一旦告上去就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