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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婆自從生下小孩以後就把小孩帶到娘家不願回來,我一在與妻子聯絡,希望他能早日回來與我共同生活,但她一直堅持要與我離婚,並說要自己扶養小孩,現在我們已經進入離婚的訴訟了,請問我可以獲的小孩的扶養權嗎?如果不能扶養小孩,那我可以隨時探視我的小孩嗎?
解答:
一、依愚多年辦理相類似案件意見,除非您能提出由您太太監護對孩子將有很大壞處之具體事證,否則二歲大的孩子判歸父親者相當少見,您需要心理準備。
二、彌補:請您委任之律師作退一步之準備,及繕明探事權之具體時地內容,以下為一般請求法院會允許的範圍,提供您參考。
(一)平時:一般正常時間及狀況得隨時前往探視。
(二)每星期五或六得攜子出外同遊及同住一晚或兩晚,於星期六或日晚餐前送回子女。
(三)孩子長大唸書放寒假時,得攜回同住一或二星期,暑假時則二至三星期,甚至一個月。
(四)對方遷移或變更電話時應通知 台端,亦不得藉故阻橈,違者應及改由 台端監護(此為私下和解附帶之條件)。
你好~我是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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