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我是不是犯了刑法的對未滿16歲猥褻的罪?

徵信社,徵信

在我國中時我有和一男同學交往,當時我有對他做一些親密動作,如親吻、撫摸,可是我都是有經過他同意所為的,他還說他不會告我。當時我16歲,他15歲,請問我是不是犯了刑法的對未滿16歲猥褻的罪?可是真的是他同意我這樣做的,如果現在他或他的父母還可以告我嗎?事發到現在已經6年多了,法律不是都有追訴期限嗎?6年多有過追訴期限了嗎?還有刑法不是有被害人的監護人可提起獨立告訴,被害人要幾歲監護人才不可以提起獨立告訴呢?

解答:

根據您提供的案情,本人答覆如下:一、單純親吻並非猥褻行為,若是撫摸性器,按我國實務見解,應屬猥褻行為,您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四項「與幼童猥褻罪」,惟當時您與對方都是未成年人,所以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減刑或免刑」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告訴乃論」等規定之適用。二、另外,所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必以告訴時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準。亦即對方父母若要提告訴,須對方現在還是未成年人,也就是對方現在還未滿20歲,其父母才有告訴權。所以本件對方現已成年,縱令事發當時對方還是未成年人,還是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問題的,也就是其父母現在是沒有告訴權的。三、又您說的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其追訴權時效是十年,所以六年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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