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愛錯人,男人真是郎心狼心!

徵信社,徵信

我因深愛我的男友,並且他跟我說他已經離婚3年,只是沒有辦理戶口的相關事項。今年我懷孕,他原本答應讓我生下小孩,不過卻於最近後悔。
(一)我是否有妨害家庭?
(二)我被強迫簽下不得要求生父認領之同意書,請問我還能控告他嗎?
(三)我能擁有小孩的唯一監護權嗎?

解答:

根據您所提供的事實,以下個人就學理與實務經驗回答您的問題,敬供參考:

一、首先離婚之生效要件是需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是沒錯,但法律並無規定要將某人遷出某戶籍才是離婚之成立或生效要件。
二、因此登記後,即使女方仍在男方家而無退戶口,此時只是像某一家之戶口名簿是多一個人遷入,而非表示當時已簽離婚且登記而生效之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之效力就不發生或無效或永遠效力未定,所以依民法第一○四九與一○五二條之規定,他們在法律上之關係已經是離婚,自不待言!所以你無妨害家庭之問題。
三、不論你是否被強迫或自願簽下不得要求生父認養之同意書,在法律上該契約均違反法律之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你今後與孩子都可以依民法規定訴請他強制認領,而他也無權拒絕。而在他未認領前,生母永遠是小孩之監護人,他認領後則依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則只能改訴請由法院裁定由誰任監護。
四、附錄:參考法條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68 條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第1069-1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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