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一時的性衝動,卻惹了一身腥!

徵信社,徵信

我因好奇而找援女,當時我的確也匯錢到她的帳戶,但我並沒有與她完成此份交易。當她被抓到後,卻跟警察說是因為我要交易所以她才會去那裡。現在法院要我去做證。
我並沒真的有完成性交易,這樣我會有罪嗎?
我在法庭上又該如何說對我較為有利?
會有什麼後遺症嗎?

解答:

警察局僅以電話通知要求您過去警局說明。由於打電話並非正式程序,為了謹慎起見,您最好要求警察局發正式公文通知您,因為正式公文上會記載您是以什麼身分到案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或只是「關係人」。確定了您在本案的身分,才能判斷上警察局或法院後應該如何應對,以及這件事對您的影響。這個部分相當重要,您必須儘速處理。

至於您將錢匯入援交指定帳戶的行為是否可能觸犯任何法律部分,必須視您的援交對象是否為未滿十八歲之人。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的規定,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及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有輕重不等的處罰規定,而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又有未遂的處罰規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準用刑法第227條第5項)。所以,若與您援交之人未滿十六歲,您的行為便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性交易行為的未遂而受到處罰,這是您必須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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