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徵信
問題:
我有一個很好的朋友現年20,他和一個滿14歲的女孩子交往,我朋友和那的女孩子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脫掉那個女孩子的上衣﹝到上身全裸﹞,但是沒有發生性行為,女孩子把此事寫在日記上,日記被女方家長偷看知道了此事,女方家長禁止兩人交往,女方父親還說他一個警察朋友說我那個朋友有前科,如果兩人要繼續交往要告我朋友猥褻罪,請問我朋友這樣有構成猥褻罪嗎?我朋友有權利控告女方家長毀謗嗎?
解答:
你朋友若只是猥褻而已,尚未與之性行為,雖不構成準強姦罪,但因女方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男女,則仍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第四項猥褻未成年男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最好你朋友不要再與女方或其家人相衝突,否則一旦告上去就嚴重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