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父親一直不見蹤影,母親可以請求父親履行同居義務嗎?

徵信社,徵信

我的父親自從退休後就很少回家,母親怕他會再外面欠下一堆債,因此想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而我們如今所住的房子是以父親的名子登記的。
1.該以何種行動請求父親履行同居義務?
2.該如何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

解答:

您好:

我想,首先您的母親可能必須先考慮清楚,究竟是要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還是有其他的想法?如果已經覺悟到要離婚的話,再採取法律行動不遲。當然民法第1001條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的規定,不過就算依據這個規定向法院起訴,法官也給您的母親勝訴判決確定,由於這個判決並沒有強制的效力,因此通常是以對方不履行判決內容,繼續惡意遺棄,符合判決離婚的事由之一,再聲請判決離婚。因此其實,這個判決對於夫妻間的復合可能不太有助益。

至於夫妻財產制,由於您的母親所希望的分別財產制並不是法定財產制而是約定財產制,所以依據民法第1007條,必須以書面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並且必須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登記,否則依據民法第1008條,即使訂立了這樣的契約,也不能對抗夫的債權人等第三人。

至於夫名下的房子,如果是婚姻後取得的話,還要看是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如果已經像上面所述那樣訂立分別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登記,那麼在夫妻離婚之際,因為妻不用負擔夫婚後產生的債務,對於這個房子無論如何就不會有任何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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