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性侵害該如何舉證?

徵信社,徵信

我的女友遭到他的同學性侵害,在他暑假回國後,我們也立即至法院提起告訴。如今檢察官卻為不起訴處分,原因是沒有非自主性的證據(本案雖有驗傷,但是在案發當時沒有至醫院做採證,但是加害者也承認了那次的性行為,惟辯稱她們之前就已經發生過多次性關係,但是事實卻不是這樣)。我們當時有請勵馨社工協助我們做法律上的支援,她們也幫我們請了律師,但是收到結果後,律師也只告訴我們,就算有對方的精液,也只能證明有發生過性關係,而無法證明非自主性來起訴他。請問:有方法讓加害者伏法嗎?

解答:

因為目前刑事訴訟制度採被告無罪推定主義,且法院訴訟程序進行採交互詰問制度,所以如果沒有詳細之人證及物證,原則上檢察官都會作不起訴處分。從你所陳述之事實來看,除非檢察官有應調查之人證及物證沒有調查,否則再議根本不會被准許,因此若是你可以再找到人證及物證,再議才有意義,如果仍然沒有證據提出,則再議會被駁回。
現行制度不可能只有被害人指認即足以構成犯罪,況且你是被害人之男友,在實務上證詞不容易被採信,所以除非有其他人曾見聞犯行之發生,或者被告曾承認犯罪並為和解之協商,或者有被告承認之錄音帶,否則,再議很難被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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