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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個女生一月份有在一起過,並且發生過性行為,但是過三個月後,這個女生跟很多個男生交往,並發生過性關係,可是他突然對我提出告訴,如果我在開庭之前跟她們已經家長都說好要和解,請問那我還會被告嗎?
解答:
根據你的來文,你與跟名女生發生性行為應該是在你情我願之下,但是請注意下列條文: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換句話,如果該名女生的年紀未滿16歲,依現行刑法規定,縱然在你情我願之下與其發生性行為,依然構成妨害性自主罪,應依上列論罪。且因刑法第227條係公訴罪,縱然雙方民事上成立和解,刑事部分仍無法倖免,但因有民事和解,法官會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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