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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女友她未滿16歲,我跟她有性行為,我跟她是在網路上認識的,我跟她在互相喜歡的情形下發生關係的,而且她媽媽又叫我簽了一張不可以繼續跟她女兒連絡的切結書,不知道是不是可以沒事?現在她母親說想要告我,或是和解,但是她媽媽想要我賠償50萬,可是我沒有錢可以賠她,她現在要求我在7月9日前到她家去談和解,我不知道我現在該如何。沒錢可以賠但是我又不可以被關,請問律師我跟我女友是互相喜歡的情形下發生關係的,不知道這樣如果我被告我會判多久?
解答:
一、依照刑法第221條之規定,強制性交罪本刑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能證明非以暴力手段或違反其意願者,不構成本條之犯罪。
二、因此你若能經由你女友之口中證明,你們發生親密關係係雙方心甘情願的情形,原則上即無前條之刑事責任,你可嘗試看看能否取得女友之書面證明或錄音。
三、不過刑法第227條又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其母親提出刑事告訴,恐難脫本條之罪,但是同樣的若能取得雙方同意之證明,會對你較為有利。
四、若你未滿十八歲,除了需告訴乃論以外,尚可依法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
五、不知道你們最後一次發生親密關係有多久了?若超過六個月,其母親即不得提出刑事告訴,僅剩下民事賠償之問題。
六、若經濟許可,建議你委任律師處理較佳,一方面可提供你法律上之建議評估與權益之主張,二方面也可以替你與對方家人和解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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