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兒虐通報,人人有責

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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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小瑾今年5歲,因為父母感情不好,所以媽媽帶著小瑾離開家裡,與男友同居。由於小瑾的媽媽白天必須工作,有時候白天會讓小瑾在家獨處,或是讓由有吸毒習慣並且曾有虐待兒童紀錄的男友阿龍照顧。阿龍因為不喜歡小瑾,經常辱罵他「野種」、「沒人要的孩子」,甚至有時心情不好時,只要小瑾犯點小錯,就不准小瑾吃飯,鄰居及幼稚園老師都知道這件事,請問他們應該如何處理?阿龍與小瑾的媽媽會觸犯何種規定?
二、法律解析
首先應說明的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之規定:
「對於六歲以下之兒童或是特別需要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如違反此條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0條,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緩。由於小瑾今年只有5歲,還不滿6歲,所以不可讓她在家中獨處,小瑾的媽媽有時讓小瑾單獨留在家中,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之規定,可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的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可有虐待的行為,並且列舉了一些兒童虐待的類型,如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危害性活動、行乞、剝奪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其他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等等。

在本案例中,阿龍會用言語辱罵小瑾,而且有時候還會不准小瑾吃飯,這些行為都已達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所稱「身心虐待」的標準,在發生兒虐事件時,法律要求不同身分的人要負不同程度的通報責任,共區分為二類:

1,責任通報:兒少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兒虐事件時,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責,這是對於特定專業人員科予通報責任的制度,稱為責任通報。在本案例中,幼稚園老師屬於教育人員,為應通報之人,如果知悉有兒少虐待情事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之規定,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任意通報:依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兒虐情形時,「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於本項規定並無罰則,因此只是宣示:即使不具特定身分之人,在知悉有兒虐情事時,仍可以向主管機關通報。所以鄰居發現有虐待發生時,仍可向主管機關通報。

至於阿龍的行為,因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兒童虐待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可對阿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然後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5條之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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