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求職陷阱 --- 少女圓星夢墜入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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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雅雅16歲,應徵餐廳服務生,老板一看到她便稱讚雅雅外型亮麗,做服務生太可惜,有朋友開經紀公司,正在召募偶像劇模特兒演員,薪資高可兼職,願意幫忙轉介。「經紀公司」負責人王哥,看了雅雅以後,表示雅雅沒有加入模特兒行業實在是星探有眼無珠、暴殄天物,雅雅需要須要一些訓練,因為是請名師訓練,所以,訓練費50萬元,包你脫胎換骨,沒有錢沒關係,先簽本票,公司對你有信心,一定會紅,紅了50萬元是小錢。雅雅覺得很有道理馬上簽下本票及契約。
結果
前二天,公司確實有做一些美姿、美儀訓練,第三天竟然叫雅雅去接客賣淫,雅雅不肯,公司拿出本票,要求雅雅還50萬元,不然要去找她父母要,雅雅怕連累父母,不得已只好去接客還。
二、法律解析
法律觀點
模特兒公司以不還錢,要求未滿18歲之雅雅賣淫,再從中獲利,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強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罪,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處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雅雅可以用各種方式報案:打手機報警、傳簡訊、託友人報警等等,都很方便、有效,警方也會保護雅雅及報案的人,不會讓他們曝光。至於雅雅所簽50萬的本票,雅雅根本不須擔心,因為雅雅是被騙要付訓練費才簽的,法律上規定如果簽本票是因為被詐欺,是可以撤銷的,這樣本票就無效了,其實本件要讓本票無效,更簡單,因為雅雅才16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簽的契約沒有雅雅父母的承認是不生效力的,至於所簽的本票,沒有雅雅父母的允許,本票是無效的。
法律解析
這是典型的「求職陷阱」。雅雅因為擔心求償問題而同意賣淫,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如果雅雅早知道她簽的本票,沒有父母的允許,根本就是無效的,就不須賣淫,即使大哥來討也不須理會,不可能連累父母。
法律常識很重要,更重要的是要用在生活上,沒有常識要看電視,但是電視常演錯法律,所以要問律師。即使須要付諮詢費也值得。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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